专家:《刑法修正案(九)》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2015-11-13 11:51:08  来源:光明网

  焦点二:设立传授犯罪方法通讯群组触犯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第287条之一,按照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进行了明确规定。

  【解读】

  雷建斌:一是只要有证据证明为实施犯罪在网络上设立了这样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就可以作为犯罪追究。当然,从查处犯罪角度看,侦查机关应当尽可能将整个犯罪链条查清楚。但是如果其他环节无法查清,可以只按这一阶段行为追究。如果已经查清,就要按照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以诈骗、贩卖枪支弹药、贩毒等犯罪追究。

  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比如犯罪分子要卖枪、贩毒,可能不承认这个行为,要按传统犯罪查,就要追查联系他到底把枪卖给谁了,但现在只要发布这样的信息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确有贩卖行为,就要按相应的犯罪去追究;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只能证明他在网站上发布了信息,就按这个追究责任。

  三是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上发布信息。与上一种行为不同的是,这种信息从内容上看不是像卖枪、贩毒那样违法性很明显,可能看起来是普通的卖房、卖车等信息,但是行为主体要实施诈骗,目的是要骗别人,这样也可以追究责任。如果最后有一款构成其他犯罪,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不法分子发布了卖毒品等信息,实际上也卖了毒品,就按贩毒处理,而不能按照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处理。

【责任编辑:陈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