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

2023-07-04 19:31:52  来源:网信福建

  为进一步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编制《福建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

  一、适用范围

  所在地为福建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材料准备

  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承诺书(原件)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原件)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原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承诺书(模板)、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范本)、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模板)可通过附件链接获取。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备案流程

  1.开展评估

  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整改。

  2.材料提交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省网信办备案。电子版(WORD或WPS格式)应当同时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

  3.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省网信办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结果。通过备案的,省网信办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不通过备案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到备案未成功通知及原因,要求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补充完善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4.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向省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

  四、有关说明

  (一)以下情形属于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三)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进行判定。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91-86300613,工作日上班时间。

  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

  六、邮寄地址

  备案材料递交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33号(原物价大厦)1417办公室。

  附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

【责任编辑:钟培培】